

車禍發生後,被害人所受的損害,尤其是精神上的損失,根本很難以金錢來衡量,但礙於肇事者的賠償能力,及是否能快速獲得賠償,往往很難令被害人得到完整的填補,面對現實時或許只能無奈的期待得到多一點的賠償。至於肇事者會面,通常也希望被害人要求的賠償越少越好,以減輕自己的負擔,因為雙方立場迥異,唯有期待當事人能以誠意、客觀、理性的態度來商談,才可能達成和解,減少社會成本及將雙方的損害降低至最小的程度。
依民法侵權行為得『請求賠償項目』:
一:死亡事故:
1.殯葬費用。
2.扶養費的損害賠償。
3.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。
4.被害人死亡前的財產上損害賠償。
二:傷害事故:
1.醫療費用。
2.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賠償。
3.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。
4.停業的損害賠償。
5.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。